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于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12日起正式施行。《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施行,符合我市当前人口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养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予以优先照顾,并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办理人才引进、少儿医保参保、积分入户、随迁入户、销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等事项的前置条件,这一系列的便民措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也真正体现计划生育以人为本的政策引导方向。《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7年3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废止后,2013年印发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深卫人规〔2013〕6号)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新时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完善《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引导推动基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有必要重新修订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管理文件。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适用对象、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办理程序、有效期、监管措施,以及《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不予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书、关于撤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等3个附件。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办法》贯彻落实《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原《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调整,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现予以说明:
(一) 适用对象方面
自2017年11月12日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办理人才引进、少儿医保参保、积分入户、随迁入户、销售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等5类事项的计划生育证明。各相关部门对申请办理以上5类事项的人员不再要求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不再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适用对象为: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所需材料方面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育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对计划生育管理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办法》对原《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调整和简化,主要包括:
1.不再要求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不再要求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2.明确了可以免交户口本的情形和需要提交的替代资料,如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配偶、子女死亡的,因婚姻变动子女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
3. 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生育子女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4. 进一步细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形不同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对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需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5.对于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因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仅对本孕次有效,因此进一步简化了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一)至(四)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准生证)。
(三)办理机构方面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同时考虑到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之前已经办理过生育登记或者再生育审批,这些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基本比较清晰,该类人员数量也比较大,且原《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就规定该类人员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因此《办法》规定因生育保险确认手续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将该事项交由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方面
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对办理时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向办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办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办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渠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
(1)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申请人符合办证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经审核,申请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办理部门应当开展核查,并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长核查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经核查,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申请人符合办证条件的,办理部门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申请人不符合办证条件或者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办理部门出具不予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书。
(五)监督管理方面
明确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后续管理。规定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合或者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办理部门撤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出具关于撤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将其信息录入“计划生育证明问题名单库”,自录入名单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深圳计划生育证明》。
相关政策法规: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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