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几年,随着我市医院就医人数迅速增长, 市民工作、生活的日益繁忙,医院住院患者对陪护人员的需求量亦越来越大,陪护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辅助行业。但目前国家和省均没有出台陪护人员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大多数医院亦没有专门的陪护工管理部门,陪护管理体制十分不健全,而医院各病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属陪护、探视人员过多,陪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情况,导致医疗机构普遍存在陪护人员管理困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医院的病区管理和患者的健康带来许多安全隐患。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规范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陪护行为,确保医疗护理安全,保障患者、陪护人员、医疗机构、陪护单位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适应深圳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法》规范的范围。
患者聘请陪护人员属于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陪护活动如果是发生在医疗机构之外,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但如果陪护人员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则可能会影响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医疗安全质量的保障以及医疗机构秩序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的主管部门,有必要亦有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指导以及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
(二)明确医疗机构对陪护人员的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陪护人员的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分管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陪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陪护人员登记、指导、管理等制度,把陪护人员管理纳入医院管理范畴,以促使医院陪护管理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对陪护人员进行指导,从而提高陪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陪护水平,达到患者、医院、陪护人员三方多赢的结果。《办法》还规定开展陪护业务的单位拟驻点在医疗机构提供陪护服务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的同意,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接受医疗机构的管理。
(三)建立陪护人员登记制度。
为加强对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开展陪护活动的管理,并区分陪护人员和普通的探视人员,《办法》规定陪护人员应当向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提供基本身份信息。陪护人员经登记后,医疗机构向其发放陪护人员标识牌,陪护人员在从事陪护活动时应当予以佩带。
(四)明确陪护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
为规范陪护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医疗护理安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陪护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要求进行登记,遵守医疗机构及病区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发生患者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等。同时规定陪护人员不得开展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得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不得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文书,不得为患者解释病情等。此外,《办法》还规定陪护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开展了禁止性行为的,或者医疗机构发现陪护人员患有不得从事陪护工作的疾病,医疗机构可以拒绝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
(五)规定不得从事陪护工作的情形。
为保障患者的健康安全,避免交叉感染等,《办法》明确规定陪护人员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不得从事陪护工作。
相关政策法规: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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