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服务规范,向市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市常住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并接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
(三)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前一年内(设立不足一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被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管理等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备公共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场地、人员、设备、资质等要求;
(六)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建立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区域、目标任务、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向市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如实将服务情况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章 服务对象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具有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市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市民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并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其指定一名责任医生。
市民可以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渠道,申请变更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或者责任医生,变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责任管理单位应当为市民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市民填报的信息,跟踪市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市民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以及接受服务的时间安排表。
第十三条 市民可以在责任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市联网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市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互联网应用客户端,允许市民核实、更新和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未经市民本人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市民隐私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拟定,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科学测算后,向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化工作目标和相关指标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完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作目标、指标的需要以及辖区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算,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并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书和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全市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当量、工作量当量补助基础标准,以及市级绩效考核办法。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当量、工作量当量补助标准,以及区级绩效考核办法。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4月前,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完成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当量、上年度绩效考核等情况,向其核拨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十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变更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务制度和收支台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技术资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免费提供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实施在线监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地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情况、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及其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市级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分配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每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区级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效果、服务真实性、市民满意度和健康水平提升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人员支出的部分应当按照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当量、工作当量补助标准、工作质量、满意度等要素核定,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
第二十五条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级绩效考核中排名靠前的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奖励。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级绩效考核中排名前15%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经费拨付时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级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约谈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级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并在经费拨付时予以扣减。
第二十七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在区级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属于政府办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将该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属于社会办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除与其签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或者扣减、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二)编造虚假服务记录;
(三)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
(四)违规向市民收取服务费用;
(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医疗事故。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泄露居民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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