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药品目录编制等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3 号),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药品目录编制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制和更新《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
专家委员会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
第三条 《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的遴选,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以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
(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
(三)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第四条 《集团采购目录》应当包括下列药品:
(一)上年度全市公立医院采购总金额排名前9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的药品除外;
(二)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基础输液、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以及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
(三)已列入上年度《集团采购目录》的药品。
第五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集团采购目录》范围:
(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不得纳入《集团采购目录》: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者产品监测中发现风险值高并有异常波动的;
(三)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可用其他风险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
第七条 《集团采购目录》应当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
第八条 《集团采购目录》药品的剂型规格原则上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以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药品目录的药品剂型、规格保持一致。
第九条 《集团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集团采购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集团采购目录》中的短缺药品视市场供应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 〉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中的《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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