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鉴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卫计规〔2015〕2号),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13日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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