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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要求,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综治办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30日

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2013年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各地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医疗纠纷数量、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下降趋势,医疗秩序总体态势向好。近期,部分地方相继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为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决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健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形成严打严防合力。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持续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县级医院全覆盖。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新时期医患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依法严惩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是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四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各地要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为重点,查缺补漏,开展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提高医疗机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二是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开展安检试点工作。三是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四是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警情时,现场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国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抓紧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四是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医师配备数量,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进行诊疗全过程的人文关怀。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加强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二是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和科学有序就医。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三是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涉医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四是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把握正确舆论方向,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要严肃新闻纪律,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加强网络媒体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开展医患携手共同战胜疾病的报道,引导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三、实施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具体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一是梳理摸查,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摸排梳理出性质恶劣的涉医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重大案件,上级部门要挂牌督办。同时,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梳理查找漏洞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是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打击声势。组织开展深度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等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整治,使医疗机构秩序持续好转。

  三是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各省(区、市)要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网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监会等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机构或机制,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涉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各省(区、市)专项行动情况作为该省(区、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地区,或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要进行约谈。贯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地方应当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入研究涉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综治组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机关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尽快侦破,依法处置,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起诉、审判。宣传、网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管控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不得渲染炒作,避免犯罪效仿,对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监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省(区、市)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相应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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