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采取了动态调整的原则,不断增加新的职业病病种。职业病具有共同的特点,及职业健康损害、导致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职业病诊断通则》明确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用于指导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通则》标准适用于哪些职业病的诊断?已有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可以按照通则诊断吗?
《职业病诊断通则》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包括开放性条款)的诊断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尤其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新增加的尚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的诊断。这些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正在积极研制中,一旦这些诊断标准正式颁布,在诊断时则以具体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为准。已颁布相应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在临床应用时以颁布的标准为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因另有诊断通则,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三、如何应用《职业病诊断通则》标准进行诊断?
标准中所列原则是职业病诊断时需遵循的通用原则,即经实践证明的共性的特征,不涉及具体疾病的特征性表现。每种职业病都有自己特征性的表现,在应用本标准诊断具体的职业病时,需根据这些原则,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疾病的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才能做出诊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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