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委结合实际对《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2号、深卫人规〔201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1〕4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1〕5号)予以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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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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