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27日
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管理,促进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心理咨询从业实习考核是指对2012年1月1日之后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心理治疗专业资格证书或者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之一,拟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全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管理。
第四条 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单位负责制定实习计划、安排实习,并在实习结束时组织考核,考核的内容参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确定。
第五条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或经备案的心理咨询机构为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接受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申请的,应于30日内向市精神卫生中心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
(二)实习单位执照或登记证书;
(三)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考核前一个月将下列材料提交实习单位:
(一)实习考核申请表;
(二)实习总结;
(三)案例报告;
(四)个人成长分析报告;
(五)实习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精神卫生中心应当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由心理咨询机构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推荐,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聘任和管理。专家库专家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考核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或具有心理治疗专业或精神科医师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者精神卫生临床诊疗或者社区防治工作4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九条 实习单位组织实习考核时,应向市精神卫生中心申请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其中至少2名为非本实习单位的专家。
第十条 实习考核于每年的3月和10月进行,具体时间由市精神卫生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专家组负责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总结、案例报告、个人成长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考核专家组应结合实习人员相关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核的情况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予以综合评分,并填写《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表》。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综合考核专家的意见后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实习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向市精神卫生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申请表(略)
2.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考核表(略)
3.深圳市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实习单位实习考核专家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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