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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

  根据《深圳市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及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现予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适用本目录。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目录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种类目录

  一、心脏
  二、肝脏
  三、小肠
  四、胰腺
  五、肾脏
  六、皮肤
  七、血管
  八、眼角膜
  九、骨
  十、造血干细胞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第一批捐献移植用人体器官质量要求

  一、心脏:

  (一)年龄要求:原则上新生儿—60岁的人都可以,年龄没有绝对界限,其供者的生理状况和过去病史才是决定心脏是否能用来移植的关键因素。供者应全身状况良好,无心脏疾患。

  (二)常规检查项目:

  1.电解质、CK、LDH和CK-MB每4—6小时一次;

  2.血红蛋白、血小板、WBC、Hct每12小时一次;

  3.二维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

  4.心脏、肺X线片;

  5.12导联心电图检查(除非怀疑有心脏问题否则做一次即可);

  6.定供者的身高、体重和胸围。

  器官移植医师可要求限制液体,如有必要可给予血制品以预防发生充血性心衰、肺水肿。多数移植医师会要求用一些多巴胺,或多巴酚丁胺以维持适当的心脏功能及血管容量。必要时,可能需要进行血管造影。最重要的是在取心过程中应用心脏停跳液与保护液以防止供体心脏不能被使用。但不排除个别发生过心跳停止者仍然可作为器官和组织的供体。

  二、肝脏:

  (一)年龄要求:原则上新生儿—50岁的人都可以作肝移植的供体,年龄没有绝对界限,供者的生理状况和过去病史是决定肝脏是否能用来移植的关键因素。

  (二)常规检查项目:

  1.肝功能试验:包括直接和间接胆红素、LDH、AST、ALT、ALP等项目,每4—6小时一次;

  2.血糖、总蛋白、淀粉酶、GGT等,每4—6小时一次;

  3.PT、INR和PTT,每12小时一次;

  4.血常规,每12小时一次;

  5.必要时应做肝活检;

  6.测量患者的身高、体重和腹围;

  7.进行心电图及胸片检查,了解心脏及肺部情况;

  8.检测病毒抗体,乙肝二对半阴性、HCV-Ab、HIV-Ab、CMV-Ab;

  9.肝脏螺旋CT检查,了解肝动脉左右支、门静脉左右支、肝静脉左右支的直径及长度,必要时(如:进行活体肝移植时)可进行肝动脉与肝静脉造影以明确血管变异情况。

  三、小肠:

  小肠供体的要求与肝脏供体相同。因此,肝移植的供体应考虑是否同时摘取小肠做肝/小肠联合移植。还应考虑是否作为胰腺移植的供体。患有肠炎、痢疾、结核、

  肝炎和其他肠道疾病者不能作为供肠对象。

  四、胰腺:

  胰腺供体的要求与肝脏基本相同。通常在摘取肝脏时应同时考虑是否需要同时摘取胰腺。胰腺供体的年龄要求为15岁—55岁。同样,年龄没有绝对界限,供者的生理状况和过去病史是决定胰腺是否能用来进行整块移植或胰岛细胞移植的关键因素。通常要求胰腺的供体没有以下病史:

  (一)糖尿病;

  (二)胰腺疾病;

  (三)既往无因其他疾病而致脾切除史。

  血糖升高或/和血淀粉酶升高并不是胰腺供体的禁忌症。

  五、肾脏:

  (一)年龄要求:原则上18—50岁的人都可作肾移植的活体供体,年龄没有绝对界限,供者的生理状况和过去病史是决定肾脏是否能用来移植的关键因素。

  (二)活体供体的遴选要求:

  1.供体的初筛选:

  (1)对病人讲解有关尸体和活体供肾方面的知识;

  (2)根据家庭和社会关系来决定可能的供肾者;

  (3)总结出ABO血型匹配的可能供肾者;

  (4)归纳出HLA组织配型、ABO交叉配型、淋巴细胞毒试验(CDC)的可能供肾者;

  (5)在家族中选出供肾者;

  (6)让供肾者重现术前的评估过程。

  2.供体的评估:

  (1)完成病史的采集和身体的全面检查;

  (2)综合的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血液生化,HIV,VLDL,乙肝,丙肝,巨细胞病毒的检查,糖耐量试验,尿液分析,尿培养;

  (3)24小时尿蛋白检查;

  (4)24小时尿肌苷检查;

  (5)胸片;

  (6)心电图检查;

  (7)B超;

  (8)KUB及IVU;

  (9)肾脏ECT;

  (10)多项瘤标联检;

  (11)50岁以上应做运动踏板试验;

  (12)泌尿系螺旋CT检查或DSA检查;

  (13)移植前重复交叉配。

  3.活体供体供肾的禁忌症:

  (1)年龄在18岁以下或50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做活体供体,但特殊情况除外;

  (2)高血压(大于140mmHg/90mmHg或需要药物控制者);

  (3)糖尿病(糖耐量试验不正常);

  (4)蛋白尿大于250mg/24小时;

  (5)有反复肾结石病史者;

  (6)肾小球滤过率不正常者;

  (7)镜下血尿;

  (8)泌尿系畸形;

  (9)明显的疾病状态,如慢性肺部疾病和恶性疾病;

  (10)过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的30%);

  (11)有血栓形成和血栓栓塞病史者;

  (12)心理障碍者;

  (13)有明显的肾脏病、糖尿病、高血压家族史者。

  4.常规检查项目:

  (1)肝功能试验:包括直接和间接胆红素、LDH、AST、ALT、ALP等项目,每4—6小时一次;

  (2)血糖、总蛋白、淀粉酶、GGT等,每4—6小时一次;

  (3)PT、INR和PTT,每12小时一次;

  (4)血常规,每12小时一次;

  (5)必要时应做肝活检;

  (6)测量患者的身高、体重和腹围。

  六、皮肤:

  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和医院的要求获得。

  七、血管:

  通常需摘取供者的左、右髂总(包括髂内外)动脉和静脉作为移植手术中的血管备用材料,其主要技术要求是尽可能保证血管的完整性和尽可能长的分支。

  八、眼角膜:

  (一)供体的年龄:原则上采用18—50岁的供体,并应考虑临床供、受体年龄的相互配对应用。但用于角膜严重感染或外伤的治疗性角膜移植的,供体年龄的下限到1岁以上胎儿角膜,上限到75岁左右。对于角膜板层移植,供体年龄没有严格的限制。

  (二)供体绝对禁忌症:

  1.不明原因的死亡;

  2.原因不明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

  4.克—雅氏病(Creutzfeldt-Jakob);

  5.亚急性硬化全脑炎;

  6.先天性风疹;

  7.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变;

  8.瑞氏综合征(Reye);

  9.亚急性巨细胞病毒性脑炎;

  10.败血症;

  11.活动型病毒性肝炎;

  12.狂犬病;

  13.内眼疾病;

  14.母细胞样白血病;

  15.何杰金病;

  16.淋巴肉瘤;

  17.艾滋病(AIDS);

  18.艾滋病(AIDS)高危人群;

  19.眼部疾病:

  (1)视网膜母细胞瘤;
  (2)眼前节恶性肿瘤和眼部转移性恶性肿瘤;
  (3)活动性内眼炎症、结膜炎、巩膜炎、虹膜炎、葡萄膜炎和视网膜炎。

  (三)供体相对禁忌症:

  1.多发性硬化;

  2.震颤麻痹(Parkinson);

  3.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

  4.黄疸;

  5.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糖尿病;

  7.梅毒;

  8.慢性免疫抑制剂;

  9.机械性维持呼吸;

  10.翼状胬肉或结膜、角膜表面的疾患;

  11.既往眼内或眼前节手术史;

  12.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的供体(限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患者的急诊手术)。

  九、骨:

  (一)年龄要求:当骨被用于结构支持时供体年龄为20—50岁,带关节软骨的骨材料应低于35岁,当骨被用于充填时没有年龄限制。

  (二)骨供体禁忌症:

  1.活动性全身及骨骼系统感染;

  2.慢性骨骼系统感染;

  3.活动性及慢性肝炎,不明原因的黄疸;

  4.性病、梅毒感染和HIV抗体阳性;

  5.肿瘤,特别是骨肿瘤及骨转移倾向的肿瘤;

  6.长期吸毒或摄入毒性物质;

  7.系统性结缔组织病,如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

  8.代谢性骨病;

  9.长期大剂量服用类固醇激素。

  (三)常规检查项目:

  1.血、尿常规,凝血四项,肝、肾功能及血糖;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筛选试验(HIV-Ab);

  3.乙肝病毒检测;

  4.丙肝病毒抗体(HCV)检测;

  5.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

  6.血液细菌培养。

  十、造血干细胞:

  (一)凡年龄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经下列血液检查合格者,都可以成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40单位;

  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阴性;

  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阴性;

  4.艾滋病病毒抗体:阴性;

  5.梅毒试验:阴性。

  (二)志愿者报名登记后,需要做HLA-A、B和DR的基因分型,数据储存到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备查。

  (三)志愿者在与患者HLA配对成功,证实可成为该患者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后,需要进行体格检查,确认心、肺、肝、肾等脏器功能正常后方可采集和捐献造血干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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