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五、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六、深圳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机构分别是:
罗湖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25611286
福田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83827022
南山区卫生防疫站 联系电话:26412847
盐田区卫生防疫站 联系电话:25555651
宝安区卫生防疫站 联系电话:27754119
龙岗区卫生防疫站 联系电话:28924904
上述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八、申报单位可以向辖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机构领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也可以从市卫生局网站下载(网址:)上述表格和目录。
九、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十、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于2003年1月31日后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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