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深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有限政府、廉洁政府、效率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市政府根据《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深圳市除政府内部审批和登记以外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清理后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有合法依据且符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根据《若干规定》逐项制定实施办法、公布施行,实现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法定化、标准化和公开化。对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不符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含部分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取消的事项,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审批和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并及时处理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若干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服务缺位。对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的事项,市政府将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后,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需要增加、取消或作其他调整的,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办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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