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具体为:
对未经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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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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