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为:以自用为原则,以调剂为例外。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一限(定价格)二控(制比例)三统(一调剂)”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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