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表》(原件1份);
(二)《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原件1份);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不验原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复印件1份);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不验原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原件1份);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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