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等文件。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创建工作,创新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方式,打造新型企业研发载体,统筹整合企业优势资源,助推企业建设更高水平的创新载体,完善企业创新链条和我市创新体系,《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明确提出,新设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建设研究院,打造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全链条。
二、主要内容
《资助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认定资助和评估后奖励补助两种资助方式。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25%予以资助,最高1000万元。对已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两次评估,间隔不少于两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2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500万元;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的1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300万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不予奖励补助。
(二)明确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资格。申请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但生物医药领域超过1亿元);近两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但生物医药领域不低于20%),或者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超过4000万元。依托单位还应当满足申请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明确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立项程序。符合认定资助申请条件的依托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提交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开展现场核查名单,综合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情况按程序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金额。
(四)强化依托单位职责。明确依托单位负责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认定、评估和监督工作,对认定、评估、监督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对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和核算;及时报告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研究方向、院长、主要科研人员等变更情形;开展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按照重点企业研究院评估后奖励补助指南申请评估后奖励补助。
(五)实行重点企业研究院定期评价。完善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两次评估结果均为“优秀”或者“合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进行定期评价。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者未通过评价的,取消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
三、其他说明
关于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和评估后奖励补助申请条件和材料的具体要求,我委将在申请指南中进一步明确。
相关稿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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