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完善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点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成果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完善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点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成果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营造科学研究宽松环境,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研究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一)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研究期限为3年。
(二)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研究期限为3年。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或委托项目评审;
(四)批准项目立项;
(五)监督项目实施并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面上项目采用直接申报模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计划,制定面上项目申请指南。
重点项目采用“先征集、再选题、发指南,后申报”的模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面向全市征集重点项目课题,根据深圳市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计划,凝练选题并制定项目指南。
第五条 基础研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创新载体依托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获得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全额资助的单位不得再申请此类项目。
第六条 基础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且是所申请基础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面上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硕士学位的,应当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申请单位从事相关研究。
(二)申请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基础研究项目合作研究单位仅限1个。项目组主要人员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项目组主要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单位应承担项目主要工作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请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国家、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申请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公示期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目标、量化考核的技术指标、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另行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二)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四)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基础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实施期限届满之前,且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或因法律纠纷危及市财政资金安全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终止项目并停拨经费。
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变更项目合同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如实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统计调查表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的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在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相应年限内不得申请或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撤销立项,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变更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四)违反科学伦理准则的;
(五)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资助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论文、著作、专利等)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注明“深圳市基础研究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Shenzhen Fundamental Research Program)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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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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