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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项目和成果在深圳开展后续研究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项目和成果在深圳开展后续研究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需求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立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本市接续开展项目的后续研究和成果的产业化。

  支持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及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变化,适时调整支持的具体承接项目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资助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审计或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主动承接、需求导向、突出落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年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财政资金资助额的自筹经费。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采用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申报,并且同一年度只可以牵头承担1个项目。其中,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并且至少有1家应当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位或者课题承担单位。

  第七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经通过验收且未满3年,项目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符合本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需求;

  (二)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其使用权,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在本市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包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组至少3名成员(其中至少1名项目负责人或者课题负责人),并且50%以上应当是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

  (五)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本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照本市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实行定额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在受理并完成立项申请程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立项文件。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资金实际情况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项目研发。

  第十三条 采取“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对研究内容、经费使用、考核指标、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约定。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负责人、预期目标及预算总额等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补助经费、实施周期等事项。立项文件及项目申请书是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以上5年以下。

  采取“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且提交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等材料。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文件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且应当建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编制项目预算,设立专账对先行投入资金进行单独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范使用资助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助资金,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资助资金。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可以一次性拨付立项补助资金,供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根据项目验收申请指南的相关程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视为项目撤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拨付补助资金,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或者推荐。

  项目验收其他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本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本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规定期限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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