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遵循坚持科技发展规律与深圳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科学高效、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完善科技业务系统,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在本市科技研发资金计划中设定本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立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市科技计划资金资助包括下列方式:
(一)事前资助方式,是指在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申请单位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二)事后补助方式,是指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方式,是指对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者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者认定,给予奖励补助;对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者配套补助。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考察核查、审批公示、签订任务书或合同、拨付资金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计划管理要求在各类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择优或者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相应年度,编制年度申请指南并及时发布,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积极创新项目遴选机制,探索市区协同部门推荐,加强政府主动布局。针对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项目申请指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所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材料有其它具体规定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市信息共享机制,逐步采取自行调取申请人登记、许可类信息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减轻申请人负担。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推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试行评审专家主审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者核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经调查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完成情形的,不予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事前资助类项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对于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制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符合财务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管理,对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对确需终止或者撤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作出细化规定,明确相应条件和程序,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安全。
项目终止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或者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主动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活动,停止后续拨款,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利息和追究承担单位相关责任。
项目撤销是指在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停止研发活动,退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前资助的项目或者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组织项目验收,对技术参数、知识产权、人员培养和经济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对项目验收原则、申请时限、组织形式、申请资料、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复议程序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可以根据实际适时补充、调整合同(任务书)相关条款,减轻或免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合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形式、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范围等事项,另行作出细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实施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四)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以骗取科技研发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将该科技服务机构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有特别要求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同时废止。原已立项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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