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国家统计局
2017年4月19日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为更好地实施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是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目的是全面反映创新活动的现状,客观监测和评价我国创新能力,为制定创新规划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支撑与服务。
第四条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包括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
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及时掌握创新活动数据,对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调查对象开展的统计调查。
创新能力监测是指基于政府统计调查,为反映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投入产出以及国家、区域、创新密集区等整体创新能力情况进行的跟踪监测。
创新能力评价是指通过构建指标体系,对国家、区域、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创新密集区等创新能力进行的综合分析、比较与判断。
第五条 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创新发展。围绕国家战略部署,适时调整创新调查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其对国家、地方、行业等依靠创新驱动、实现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协同推进。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开放共享。建立统计调查汇总数据、监测和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与共享服务机制,广泛宣传创新调查成果,系统发布监测和评价系列报告。
(四)鼓励社会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利用创新调查汇总数据开展评价研究。
第六条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由科技部、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包括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全国工商联、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年度工作要点,部署工作任务,组织重大问题调研,以及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大任务等。
第八条 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科技部组织开展,主要包括联络各组成单位,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起草工作要点和总结等重要文件,开展重大问题调研,促进资源信息共享,加强成果报送宣传,督查督办工作进展,推动创新调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 成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保障创新调查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专家组负责为国家创新调查制度顶层设计、重点任务部署、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方案制定、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报告等提供咨询意见,接受委托开展政策调研和战略研究等相关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推荐,工作协调会议确定,任期三年。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创新活动统计调查工作,制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研究建立统计调查数据的共享机制,对全国创新活动统计调查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工作。统筹设计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报告体系,形成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的标准与规范,组织开展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活动,定期协调组织发布监测或评价报告,建立成果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结合部门职能,按照创新调查制度工作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相关研究,及时将工作进展向各组成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鼓励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创新活动统计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牵头发布。其中,全国主要汇总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发布,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发布本部门的数据。每年年底前发布上年调查数据。
第十五条 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报告的发布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其中,创新能力监测报告每年年底前由政府部门负责发布,创新能力评价报告由研究单位发布。
第十六条 加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做好成果宣传,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七条 加强理论研究,不断优化创新调查统计方案,丰富监测和评价理论与方法,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标准与规范。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要为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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