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
省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省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完善符合港澳实际的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机制,保障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凭立项文件、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科创12条”第二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2018年2月,科技部、财政部出台《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提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开放。2019年1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1号)。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本政策提出:一是在省级层面率先向港澳开放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不仅可以作为参与单位,也可以牵头或独立申报。二是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过去,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不能直接跨境港澳进行拨付,由项目牵头单位间接拨付。本条政策明确规定,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无论是项目牵头单位还是参与单位,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均可直接跨境拨付到港澳两地单位账户。三是率先明确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拨付流程。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科技行政部门凭立项下达文件、立项合同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后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四是明确提出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
3.注意事项。(1)省科技厅加强与省税务局紧密合作,跨境资金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即时办结;(2)银行应在审核相关立项文件、立项合同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真实合规后,办理科研经费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并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
二、补贴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该政策属国家事权,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
政策内容:
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科创12条”第一条)
政策解读(该政策主要由地市政府落实,解读意见供参考):
1.适用对象。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珠三角九市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本政策提出面向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允许珠三角九市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减轻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旨在吸引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来珠三角创新创业。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明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科创12条”相关规定与国家政策精神相符,下来我省将按国家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3.注意事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珠三角各市可按照省相关规定实施。
4.案例。在珠三角工作的境外人才A,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按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纳税额=80000×45%-15160=20840(元);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纳税额=80000×15%=12000(元)。内地与香港个税差额为20840-12000=8840(元),所在地市可按此差额给予补贴,补贴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商务签注(该政策属国家事权,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
政策内容:
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科创12条”第一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人员。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目前,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分为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三类,在有效期内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7天;企业商务签注备案登记的人数受企业纳税额限制;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不能办理商务签注。为便捷科技人员以商务签注形式往来港澳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本政策率先提出:一是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商务签注;二是延长所有创新主体科技人员商务签注有效期,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科技人员均可以申请有效期3年(甚至5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三是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
3.注意事项。(1)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办证指南;(2)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人员根据签注办证指南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四、优化人才永久居留和入出境政策
政策内容:
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缩短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审批期限。优化人才签证制度,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办理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简化外籍人才短期(90日以内)来粤工作的签证办理程序,外籍人才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邀请函,可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对需紧急入境但未能在我国驻外签证机关办理R字或F字签证的外籍人才,可凭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确认函或邀请函,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R字或F字临时签证入境(30日以内),入境后如需延长停留时间按规定办理。对已获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其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科创12条”第三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1)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2)来粤短期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含)的外籍人员;(3)经省或市科技(外专)部门确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本政策对外籍人才入境签证制度进行了集成优化,打出外籍人才入境、签证、停居留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1)2019年国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技术移民等方面先行先试。“科创12条”中提出“率先实施更优人才永久居留政策,在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技术移民制度”;(2)明确外籍人才办理R字、F字签证的两种渠道,一是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的常规渠道,二是直接在我省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的紧急入境渠道;(3)提出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可办理与带头人期限一致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3.注意事项。(1)省公安厅在国家颁布相关政策后适时执行政策;(2)省科技厅(省外专局)会同公安厅制定外籍团队成员及科研助手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配套政策。
4.案例
某外国专家,临时受邀到我省参加学术会议,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在我驻外签证机关办理签证,可凭省和广州市、深圳市科技(外专)部门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到我省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的F字签证。如需延长在华停留时间,可向我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延期(不超过30天),或申请换发相应种类签证。
五、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趸缴政策(该政策属国家事权,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适时实施)
政策内容:
试行港澳人才享受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对在粤工作、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外籍人才,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商业医疗保险。(“科创12条”第三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适用对象:在粤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2)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政策适用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籍人才;该条款所指外籍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经省或市科技(外专)部门确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二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引才用才的实际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外籍人才。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目前,在粤工作且非事业编制的港澳和外籍人才未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只可一次性领取个人缴纳部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针对此问题,本政策提出“双保障”解决方案:(1)率先将港澳人才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受惠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缴,延缴至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解决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养老问题。(2)目前外籍人才尚未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范围。面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外籍人才,提出兜底政策: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赋予用人单位充分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引才用才实际需要,制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和保费标准。
3.注意事项。(1)该政策为国家事权,待国家颁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适时执行;(2)各用人单位根据引才用才实际需要,制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和保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4.案例
案例一:香港永久居民A君,男,1958年出生,2009年来广东工作并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A君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仅9年。该政策条款允许A君延缴,延缴至满65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为14年,可一次性趸缴1年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案例二:美国籍人才B君,男,1968年出生,2018年被引进至我省某研究院。由于被引进时B君已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2028年)累计参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B君若符合某研究院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某研究院可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
六、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
政策内容:
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率先面向全国开放申报,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科创12条”第十二条)
政策解读:
新型科研组织模式主要体现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广东重大需求,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科技创新的驱动力,加快解决产业发展“缺芯少核”等瓶颈问题,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计划。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属于广东省科技计划体系的核心部分,项目实施遵循广东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该计划强调核心技术,因此验收时特别强调合同书中提出的突破技术、达到的技术就绪度、实现的高质量知识产权等指标的完成程度,弱化了论文、人才培养等通用性指标的考察。
1.适用对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包括重大专项和重点专项两个层次。
重大专项是针对重大领域的重大技术系统、重大工程、重大装备等进行系统化、全链条组织部署,是重点研发计划的重中之重。主要包括:新一代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与器件、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与装备制造、激光制造与增材制造、芯片、软件与计算、量子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精准医学与干细胞、现代种业、宽带通信与新型网络、合成生物学。
重点专项是针对受制于人的关键核心技术、元器件、关键零部件、装备和主要依赖进口的部件装备等,进行集中攻关和重点突破。未纳入重大专项的领域全部以重点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
3.注意事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相关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体领域专项要求见年度申报指南):
(1)申报单位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的创新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鼓励港澳地区高校院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或独立申报;欢迎全国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评审与立项过程按照相关规定与广东省内单位同等对待。
省外单位牵头申报的,与省内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在满足到广东注册落户或团队加入广东省内单位、科研成果向广东单位转移转化等条件之一后,正式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
(2)坚持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优先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的申报项目。牵头申报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在本领域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创新平台,且以本领域领军人物作为项目负责人。鼓励企业加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不少于70%。
涉及前沿性、公益性和公共性较强的项目可由高校、科研机构等牵头申报,但应有企业参与,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自筹经费主要由企业出资)。
(3)项目应依托有优势的创新单位,加强资源统筹和要素整合,集中力量开展技术攻关。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同一领域中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
(4)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能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5)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6)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7)存在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的行为。
(7)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附件:
目前已发布的指南
截至2019年1月30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已发布22项指南。具体情况见下表。
七、揭榜制重大科技项目
政策内容:
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率先面向全国开放申报,常年受理,集中入库,吸引大机构、大团队落户。(“科创12条”第十二条)
政策解读:
揭榜制是一种新型科研组织模式,通过公开悬赏方式,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这种方式形成的科技项目称为揭榜制重大科技项目,其主要是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广东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以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揭榜制重大科技项目强调核心技术的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在项目需求遴选与审核上强调项目需求的可行性、必要性,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推广难度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重大科技成果。
1.适用对象。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揭榜制重大科技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大类别。
技术攻关类主要由广东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在商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发榜后,由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组织的联合体进行揭榜攻关。
成果转化类主要针对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已经比较成熟的且又符合广东产业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商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发榜后,组织省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3.注意事项
揭榜制分为张榜(需求)、揭榜两个过程。
项目需求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攻关类需求方主要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揭榜制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研发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
(2)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3)需求内容应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我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4)应明确成果指标、技术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需求内容。
成果转化类需求方主要为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和成功案例,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广东省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2)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广东省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3)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应用方案的实施;
(4)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项目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
揭榜方是指针对项目需求进行揭榜的单位。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主要为省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组织的联合体(关联交易方除外),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张榜任务;
(2)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对张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组团揭榜攻关。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主要为广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关联交易方除外),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
(4)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八、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
政策内容:
强化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科创12条”第三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业绩突出的科技型企业家。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企业家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我省现有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并未突出这部分人群。本政策借鉴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模式,将科技型企业家纳入我省职称评审涵盖范围,业绩突出的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向对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并实行直通车(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突出以品德业绩能力为核心的职称评价导向,发挥科技型企业家在我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3.注意事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九、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反哺
政策内容:
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科创12条”第六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但也有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天然劣势,需要政府在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政策方面给予更多支持。本条政策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经评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反哺”,降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本负担,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放水养鱼、涵养税源,培育新动能。
3.注意事项。有条件的地市可根据本地财政科技经费、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规模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市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企业形成的财政贡献额参考计算方法为:(1)深圳市: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40%;(2)其他地级以上市: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40%*50%。
十、比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至100%
政策内容:
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科创12条”第六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已评价入库且已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本条政策旨在采取比照奖补的形式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实质上提高至100%,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一是先行先试、比照奖补,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地市采取比照奖补的形式,对已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二是精准扶持,重点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三是规范做账,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好入库登记,积极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范企业财务做账。四是涵养税源,采用财政奖补的形式降低企业研发成本,育苗造林、放水养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注意事项。(1)本政策涉及财政奖补的具体执行和操作问题,下一步地市可研究制定具体奖补办法,明确奖补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奖补比例等事宜;(2)各地市应加强税务、财政、科技、统计等多部门信息互联互通;(3)本政策为后奖补性质政策,不按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4.案例
A企业2017年研发费用投入为50万元,其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根据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其中30万元(40万元×75%)的研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免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分别减按10%、15%、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由地市财政给予一定奖补,若A企业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该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则获得奖补金额为40万元×25%×10%=1万元;若A企业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获得奖补金额为40万元×25%×15%=1.5万元;若A企业单纯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获得奖补金额为40万元×25%×25%=2.5万元;若A企业为未评价入库的企业,则获得奖补金额为0元。
十一、建立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促进重大创新产品市场应用
政策内容: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科创12条”第六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1)采购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2)被采购方:创新产品生产商,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创新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暂不具备竞争力,市场接纳度不高,进入市场初期推广难。本条政策旨在解决创新产品、特别是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初期推广难的问题。政策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探索通过政府首购方式,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促进首台套创新产品的市场应用。
第二,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对创新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和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
第三,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是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之一,其研发成果可能产生对产业带来重大变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的创新产品。为打通这类重大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通道,提出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形成的创新产品为突破口,为这些创新产品,特别是适合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场合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创新产品,提供测试验证、场景应用、示范应用,促进其顺利走向市场。
3.注意事项。(1)探索实施政府首购制度要全面深入研究GPA条款及相关规定,确保符合国际规则;(2)国家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政府首购所适用的条款尚未明确,因此,需要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政府首购制度。同时要积极发挥行业指引、专家指导等作用,鼓励采购方在评估风险可控前提下,勇于先行先试。
十二、改革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
政策内容:
改革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广东兑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科创12条”第六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重点指创新创业团队)等。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研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业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更契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需求、凸显企业创新的主体、体现政策公平性的普惠性政策。2015年-2017年我省探索实施了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改革优化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重点在于突破创新券使用的区域限制,促进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科技创新券购买港澳乃至全国的科技服务,与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等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全国科技服务资源为广东所用。
3.注意事项。落实本条政策,需新制定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指引:(1)改革创新券管理模式,明确创新券申请、组织、管理、兑付等主体及流程;(2)突破创新券使用区域限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等可以利用创新券购买全国各地创新创业服务,实现创新券在全国使用、广东兑付;(3)扩大创新券使用规模,适当放宽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券政策普惠性和受益面。
十三、支持地市以财政奖励方式吸引风投创投机构落户
政策内容:
吸引天使投资、创投机构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给予最多5年适当奖补;对新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实缴注册资金额、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其高管及骨干人员。(“科创12条”第八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1)新注册成立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2)新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本条政策旨在引入优质风投创投资源和高层次金融人才集聚我省,积极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目前我省风投创投机构数量偏少,投资规模较小,风投创投高层次人才缺乏,与北京、上海等地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本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新注册成立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5年的适当奖励,以财政奖励形式集聚更多机构来粤落户发展。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金、实际管理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同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将财政奖补重点用于奖励高管及骨干人员,吸引海内外高层次金融人才来我省发展,提升风投创投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3.注意事项
一是获得奖补的创业投资企业,其管理的资金需已投向我省的科技型企业,为我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二是本条政策旨在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制定财政奖励政策吸引风投创投机构落户,下一步需由地市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三是“给予最多5年适当奖补”指自企业形成地方财政贡献之日起,对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量给予最多5年的适当财政奖补,其中,地方财政贡献量是指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条件的地市可任选以下两种核算方式之一(或自行制定核算办法):
第一种根据企业实际管理费所得进行财政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深圳市: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量=[公司实际管理费收入之和/(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纳税减少调整额)]*应纳税所得额*25%*40%
(2)除深圳市外的20个地市: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量=[公司实际管理费收入之和/(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纳税减少调整额)]*应纳税所得额*25%*40%*50%
第二种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进行财政奖励,具体比例由各地市自主决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深圳市: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量=(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25%*40%
(2)除深圳市外的20个地市: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量=(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25%*40%*50%
4.案例
(1)某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于2019年2月成立,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该企业所得形成的财政贡献量分别为30万、50万、70万、100万、120万,如其所在地市按照最多给予5年地方财政贡献量的全额奖励,则该企业最多可获得的财政奖补金额为370万元(30+50+70+100+120=370)。
(2)某创业投资企业于2019年2月成立,当年实缴注册资本为5亿元,公司共有10名高管及骨干人员,假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则该企业可获得奖励资金为500万元(50000*1%),若奖励资金的80%用于高管及骨干人员奖励且每人奖励金额一样,则每位高管及骨干人员可获得40万元。
十四、省实验室及高水平研究院自主选择登记省或市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经批准可作为省或市登记设立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科创12条”第四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1)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性质);(2)拟在新一代通信与网络、量子科学、脑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学领域布局建设的高水平研究院。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目前,省实验室在其所在市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享受地市扶持政策,但亦因此无法享受科研仪器设备进口免税等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深圳除外)。另外,鉴于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同一机构不能同时在省市两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政策提出:一是省实验室及其下设独立科研机构可在省或其所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推动省实验室享受更多政策支持;二是提出省实验室及其科研机构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不定编、不定级、不设工资总额限制,建立与世界接轨的科研机制;三是大力推进科技招商,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院,研究院可参照本政策关于省实验室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注意事项。(1)应同步研究推出支持省实验室建设的专项政策作为配套政策;(2)省实验室及所属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院可到省或其所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十五、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投资决策权
政策内容:
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科创12条”第四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目前,我省部分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面临国有资产处置难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创新打破约束、激发动力。本条政策在全国率先提出对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放权与激励的改革措施,省或市可授予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赋予新型研发机构高额度的创业孵化自主投资决策权,激发其创业孵化积极性和能动性。
3.注意事项。(1)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配套实施指引,推动政策落地;(2)各地市政府可参照省的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措施;(3)单个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能享受的投资决策额度,原则上应通过一事一议决定。
十六、试点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运营公司大股
政策内容: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科创12条”第四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目前,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受制于固有的体制机制约束,对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激励力度有待加强。政策提出:一是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用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让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大股”并可“绝对控股”;二是经理事会批准,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运营公司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调动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积极性。这条政策中“50%比例”主要参照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50%的奖励和报酬。
3.注意事项。(1)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配套实施指引,推动政策落地;(2)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要成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3)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省相关政策执行。
十七、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利用科研用地提高容积率优惠征收地价差额
政策内容: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科创12条”第九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利用科研用地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
截至2018年底,我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总量达110家,其中103家集聚于珠三角九市,珠三角区域土地供需不平衡矛盾较为突出,用地成本日益上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张发展成本较高。经调研发现,广州、深圳、东莞三市现有国家级科技孵化器数量占全省的57%,其中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的占40%。对利用科研用地建设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而言,提高建筑容积率所需补交的高额地价差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
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家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但对科研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征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上海、广州等地对科研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在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时已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广州市《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规定:对经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利用自有已办理权属登记的科研、教育、医疗、体育用途的房屋改造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计容部分增加建筑容积率按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出让金,建成后的房屋须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国家对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已有一套成熟的管理办法、规范的申报认定流程以及严格的动态考核机制、认定标准高,且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度审核与奖优罚劣的淘汰机制,每年对各省实施申报指标限定在参加上一年度火炬统计国家级孵化器数量的5%。本政策充分借鉴上海、广州等地市经验,率先提出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容积率,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通过充分降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3.注意事项。(1)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名单由省科技厅提供,各地市比照省科技厅提供的名单,筛选出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政策最终适用对象名单;(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科研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容积率,只有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方可适用本条政策;(3)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优惠幅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具体制定。
4.案例
甲市内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A,其用地性质科研用地,用地面积为8000m2,建筑容积率为2.6,由于业务扩张原因,依法将建筑容积率扩大到3.1,容积率扩大获市国土部门批准的时点下,该楼面地价评估单价为4000元/m2。按照全额征收土地价款差额,须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为8000×(3.10-2.60)×4000=1600万元,若甲市试行这条政策,对扩容部分只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的20%,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只须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为1600×20%=320万元,节省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成本1280万元。
十八、试点高校院所利用自有物业自主招租建设专业孵化器
政策内容: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科创12条”第九条)
政策解读:
1.政策对象。拥有自有物业和闲置楼宇,并且能够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孵化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高校、科研机构创办专业孵化器应遵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使用管理办法,孵化机构无法定向选择优质初创型科技企业入驻,专业孵化器的建设受限。本政策提出:一是选择若干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不纳入公有物业出租、出借管理范围,自主选择适合孵化的项目和企业,免于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范围可控,其经验又可以推广实施。二是将试点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孵化机构租金收入全额返还且扩大使用范围,增加高校、科研机构收入及经费来源,同时返还租金收入可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三是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孵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提高高校、科研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创办孵化机构的动力。
3.注意事项。(1)选择试点高校、科研机构,明确其利用自有物业和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专业孵化机构的方向和范围,由各试点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对入孵项目、企业范围,提供的专业服务范围、收费情况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减少政策寻租空间和审计风险,增加政策可执行力度,防止其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市场经营性活动,扰乱市场公平竞争。(2)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高校、科研机构试点利用自有物业自主招租建设专业孵化机构实施指引,作为今后试点建设孵化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审计、检查等的政策依据。(3)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加强对试点高校、科研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汇报制度,由各试点建设专业孵化机构的高校、科研机构定期向省级财政、科技、教育部门上报孵化机构运行、专业孵化服务、租金收入等情况。
十九、理顺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机制
政策内容: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科创12条”第七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高校、高校独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科技人员。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本条政策旨在明确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的资产处置权,包括作价投资、收益分配、退出机制、免责等方面。一是赋予高校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的自主权。目前高校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自主权和明确规定,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适用科技成果法等政策法规,缺乏政策指引。本条政策提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新机制,允许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将高校委托或划拨的科技成果自主作价投资,并可按照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奖励。二是赋予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收益分配使用或投资退出的自主权。我省关于高校资产处置规定严格,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收益分配使用及投资退出缺乏自主权。一方面资产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没有收益自主处置权,影响资产公司转化积极性。另一方面资产公司进行转化投资作价入股企业,面对企业经营亏损或停业等情况,缺乏可行的退出机制。现行管理体制,国有资产退出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包括评估定价、招牌挂等程序,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本条政策率先提出资产公司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审批,且高校有权将收益部分留归该公司自主使用。这是我省首次探索现行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将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下放给高校,简化资产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赋予高校成果投资退出自主审批权限。三是明确资产公司投资保值增值免责内容。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投资风险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约成果转化。省属高校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约束,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管理要求,这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等科研规律不相适应。追责制度成为制约资产公司转化积极性的重要原因。本条政策明确资产公司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这为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宽容免责,降低决策风险,提供政策制度保障。因此,本条政策实施后,将激发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打通关卡,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
3.注意事项。(1)本政策执行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改革放权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2)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积极制定国有无形资产处置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流程、利益分配原则、资产退出审批流程等具体的操作规定。
二十、试点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
政策内容:
试点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探索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科研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科创12条”第七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近年来,随着国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向高校、科研机构下放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的“三权”改革。在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背景下,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具有意义。第一,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是实践中的政策需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科研人员不能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依然是制约成果转化的一个体制机制障碍。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已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的政策需求,需要进一步的深化改革。第二,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是国家层面改革的新方向。国家出台的多个政策文件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第三,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是对现有政策机制的有益补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是对现有的赋予单位“三权”政策的有益补充,即在赋予单位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单位对成果权属约定的自主权,单位作为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将所有权授予科研人员,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
本条政策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高校、科研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成果权属直接赋予给科技人员所有;二是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可以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以高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基于“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政策适用于新增的职务科技成果,不适用于已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这是一个新探索,改“分粮”为“分地”,对科技人员实行产权激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给有意愿、有能力实施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定心丸”,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的积极性。
3.注意事项。(1)本政策在执行中涉及国有无形资产权属改革,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2)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积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明确横向项目、财政资金项目中科技成果利益分配、权属约定、审批流程等具体的操作规定。
二十一、坚守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底线
政策内容:
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科创12条”第十一条)
政策解读:
1.适用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人员。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2018年11月发生的“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广泛忧虑,许多科学家认为这不仅是不安全的,也是有悖伦理的。科研伦理永远是科学研究不容触碰和挑战的底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伦理建设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规范科研行为,本政策提出:(1)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完善法规制度和伦理规范。(2)财政科研项目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3)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好伦理审查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立伦理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开展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应通过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其中,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当符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4)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在开展动物实验项目时,应当制定保证实验动物福利、符合实验动物伦理要求的实验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组织,对实验方案进行审查,对实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注意事项。省科技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快制定相关办法,完善法规制度和伦理规范;同时,加强培训与宣传,强化科研人员伦理意识。
二十二、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服务
政策内容:
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减少繁文缛节,便利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当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科创12条”第十二条)
政策解读:
1.政策对象。省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横向项目的高校、科研机构。
2.主要内容或突破点。目前,虽然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使用管理。但是,在对高校、科研机构的审计过程中,审计相关部门往往对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重点审计,其审计依据也是依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高校、科研机构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行为,造成横向科研经费管得过严、过死。为此,本政策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突破和明确:一是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政策中明确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二是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先行在政策层面突破,提出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与国家政策法规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同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直接费用调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三是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高校、科研机构应制定、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横向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并将自主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的依据。横向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四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横向项目管理的项目范围。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适用横向项目管理方式,为高校、科研机构依靠技术优势服务企业、产业保驾护航。
3.注意事项。(1)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主使用;(2)出台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3)尽快修订《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与国家政策法规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实现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4)加强财政、科技、审计、编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横向项目经费适用范围,高校、科研机构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科创12条”)重点政策解读
相关稿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