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5日)
深府〔2006〕94号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落实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的要求,结合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关于土地审批权全部收归市政府,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科学布局,集约利用。
第四条 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引,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继续加强紧约束条件下以空间统筹为优先的建设用地管理,通过规划控制与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控制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真正体现高效、集约和统筹的战略思想。
第五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应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专题报市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协调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备案。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规划、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备案项目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及空间布局指引统一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符合年度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的要求,协议供地和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产业目录及用地申请和审批及出让结果由相关部门依法公布。
第七条 本市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协议类工业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是指对协议类工业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等进行评估,并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提出评审意见。深圳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部门)会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带)办公室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评估办法。组织项目评估的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协议类工业项目评估由市工业部门组织,申请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范围内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选址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受理协议类工业项目规划选址申请,按本实施办法分送项目评估部门评估通过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协议类工业项目申请单位持《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发改、环保及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前期计划立项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协议类工业项目申请单位取得上述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后,由规划部门汇总拟定报审方案,组织协议类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联席会议审议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审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要求,预期土地产出率、环保要求及项目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协议类工业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列明招拍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数量、结构、空间安排及供应时序,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以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应会同工业、环保、规划、产业带管理部门对竞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列明招拍挂地块的产业要求、环保要求、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容积率等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土地成交后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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