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五家以上(含五家)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等组成的产业标准联盟。
团体标准包括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一)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第三条 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
第五条 鼓励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团体标准工作,对团体标准进行引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七条 团体应当建立、完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和定期清理工作制度。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八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二)充分考虑最新的技术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团体标准;
(三)保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SZTT)、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其中深圳团体标准代号统一为SZTT,团体代号是团体的标识代码,团体代号应避免重复,顺序号为该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顺序编号,年代号代表团体标准发布的年份。
第三章 声明公开
第十条 团体应当在团体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团体授权并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二条 经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团体标准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应当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作了修订的;
(四)团体成员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团体标准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有效期,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办理的,该团体标准失效。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团体应当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
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团体应当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声明。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团体开展标准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团体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举报。
第十七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对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深圳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深质监〔2009〕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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