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标准化战略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8〕 106号)要求,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为保障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标准化战略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项目受理
第一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当年的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程序、时限、地点、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要符合《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以下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
(一)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项目。
(二)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承担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第三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要符合《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项目,每年应分别提交年度资助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四条 由我市多个单位同时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由我市的主导起草单位联合我市其他参与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章 项目审查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受理回执。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可以重新申报。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完成集中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审核。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项目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考察后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市主管部门完成内容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成立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申报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和深圳市标准化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
第九条 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二)标准化或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熟悉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申报项目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三)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五)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不少于5名专家,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人,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负责本评审小组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应回避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评审项目。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建议是否资助以及资助等次,由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该项目所做的实际贡献。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的程序为:
(一)材料评审。由各评审小组成员分别审阅相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研究讨论。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各评审小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讨论。如果有必要,可要求申请单位现场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三)小组评价。各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研究讨论后,确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额度的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专家委员会。
(四)总评。专家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意见后,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各评审小组组长召开审定会议给出总体评审结论,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提交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复核时对资金下达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参与专家评审并抽查申报评审的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将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的拟资助项目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名义共同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市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经调查属实并属于以下情况的,不给予资助:
(一)同一项目已享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资助。
(二)在享受我市各级财政资助中有违约行为的。
(三)二年内有违法行为并被查处的。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主管部门提出资助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下达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对未获资助申报项目,市主管部门要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告知内容应说明不资助原因。
企业可凭受理回执向市主管部门查询其受资助情况。
第十九条 同一家单位年度内获得本专项资金总额度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同一家单位获得市级财政各项资金资助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重点企业不得超过6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补贴和补助两种。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采取分期补贴方式。
(二)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三)对在深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的和承担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的,采取事前备案、项目结题验收,事后补助方式。
(四)对企业标准联盟项目,采取事前备案,分期补助方式。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分期补助和分期补贴类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合同,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工作计划、成果输出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等事项,接受资助单位应建立财政监管账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资金使用协议或合同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事后补助类项目,市主管部门办理拨款前应按照资金使用协议或合同组织项目验收,主要验收项目完成情况、必要的证明和经费开支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应及时备齐下达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证明等材料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后统一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按下达的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将资助款拨付到受资助单位的帐户,受资助项目如需建立财政监管账户的,资助资金拨付到财政指定监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对分期补助和分期补贴类项目,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应当按该条例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分期补助和分期补贴类项目,被资助单位应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资助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剩余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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