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联盟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联盟,指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专利为纽带达成的联盟。专利联盟对内实施专利分析与预警、宣传培训、交叉许可、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等行为,对外开展专利许可谈判、专利交易、诉讼维权等活动。
第三条 专利联盟的组建和发展,应坚持开放、互惠、共赢的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利联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联盟的设立
第五条 专利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深圳本地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外地企业、科研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深圳市专利联盟。
第六条 专利联盟的发起单位应有两家以上(含两家)为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有较好的专利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条 专利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具体由专利联盟成员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章 专利联盟的备案
第八条 专利联盟成立后,专利联盟发起单位可自愿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发起成立专利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由各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
(三)专利联盟章程。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专利联盟发起单位发出备案通知书,经备案的专利联盟统一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专利联盟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专利联盟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大会,研究本联盟、本产业或本技术领域的重大、前沿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十一条 专利联盟要积极开展对联盟内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与专题研讨,增强联盟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积极开展专利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进本领域、本产业专利技术的商业化以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专利联盟应重点加强对本领域、本产业的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跟踪本领域、本产业的专利技术发展动态,发布专利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专利联盟应积极追踪联盟企业的专利运用情况,协助处理联盟企业的专利纠纷、专利侵权、专利维权等工作,加强本领域、本产业的专利保护,共同防御外来专利风险,以集体的力量应对海外专利诉讼。
第十四条 专利联盟应积极开展本联盟的专利布局,并指导联盟成员开展专利布局,引导联盟成员在境内外合理部署和配置知识产权资源。
第十五条 专利联盟应在内部建立信息共享与专利许可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但对外实施专利许可时应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第十六条 鼓励专利联盟建立专利池,开展许可转让、投资融资等专利运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专利联盟面向产业聚集区、行业和企业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以专利分析为基础明确技术研发路线和重点,推动产业科学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专利联盟积极探索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积极推动专利联盟向标准联盟发展。鼓励产业联盟内部建立专利联盟,引导联盟成员单位重视专利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支持联盟企业做大做强,占领国际市场的制高点,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五章 专利联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自愿备案的专利联盟提供业务指导和个性化服务。
第十九条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联盟,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联盟在推动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者设立产业专利池、开展专利运营、专利导航活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多次资助,资助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备案专利联盟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备案专利联盟每年年底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专利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敦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对该专利联盟的备案,并予以公示,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转载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
转载时间:2014-12-02
转载链接:http://www.sz.gov.cn/zfgb/2014/gb903/content/post_4943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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