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立遗赠人生前在公证处曾办理遗嘱公证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的六十日内,即时向公证处发表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声明,并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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