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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的通知(深医保发〔2024〕10号)

深医保发〔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支出预警监测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预警标准的,纳入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对象范围。预警标准综合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分类合理设定。

  二、市医保部门按月将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对象有关信息向市民政部门推送,市民政部门将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对象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畴。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对象中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对于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于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或按职责分工转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4日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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