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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新版工伤认定流程、赔偿标准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全国统一)确定:1083760元

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4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54188×20=1083760元。相比上年度(2024年)的1036420元,增加了4734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对此,这里为大家整理了2025最新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赶紧来看看~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付主体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 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支付主体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市、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不同的。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支付主体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主体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支付主体
五级伤残 20万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主体
五级伤残 9.5万元 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下面汇总了其他省市这两项待遇的支付标准,仅供参考(因为法律法规经常修改,用户在使用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地区省(市)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级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主体 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北京 五级伤残 18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六级伤残 15个月 15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9个月 9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6个月
十级伤残 3个月 3个月
上海 五级伤残 18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5个月 15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9个月 9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6个月
十级伤残 3个月 3个月
天津 五级伤残 12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六级伤残 10个月 15个月
七级伤残 8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6个月 9个月
九级伤残 4个月 6个月
十级伤残 2个月 3个月
辽宁 五级伤残 18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8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受伤前月均工资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月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6个月 24个月
七级伤残 13个月 20个月
八级伤残 11个月 16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12个月
十级伤残 7个月 8个月
河北 五级伤残 44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38个月 16个月
七级伤残 26个月 10个月
八级伤残 20个月 8个月
九级伤残 14个月 6个月
十级伤残 8个月 4个月
云南 五级伤残 15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3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3个月 29个月
七级伤残 8个月 22个月
八级伤残 6个月 18个月
九级伤残 3个月 13个月
十级伤残 2个月 7个月
海南 五级伤残 18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0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6个月 30个月
七级伤残 14个月 20个月
八级伤残 12个月 16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12个月
十级伤残 8个月 9个月
浙江 五级伤残 30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0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六级伤残 25个月 25个月
七级伤残 10个月 10个月
八级伤残 7个月 7个月
九级伤残 4个月 4个月
十级伤残 2个月 2个月
西藏 五级伤残 23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5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9个月 21个月
七级伤残 14个月 16个月
八级伤残 12个月 13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11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7个月
新疆 五级伤残 11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7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0个月 24个月
七级伤残 9个月 21个月
八级伤残 8个月 18个月
九级伤残 7个月 15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12个月
青海 五级伤残 15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5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3.5个月 13.5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10.5个月 10.5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9个月
十级伤残 7.5个月 7.5个月
江西 五级伤残 20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7个月 28个月
七级伤残 13个月 25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21个月
九级伤残 7个月 17个月
十级伤残 4个月 13个月
内蒙古 五级伤残 26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23个月 23个月
七级伤残 16个月 16个月
八级伤残 13个月 13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10个月
十级伤残 7个月 7个月
贵州 五级伤残 36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3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六级伤残 26个月 8-26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4-12个月
八级伤残 9个月 3-9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2-6个月
十级伤残 3个月 1-3个月
甘肃 五级伤残 18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6个月 16个月
七级伤残 13个月 13个月
八级伤残 11个月 11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9个月
十级伤残 7个月 7个月
陕西 五级伤残 24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4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21个月 21个月
七级伤残 15个月 15个月
八级伤残 12个月 12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9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6个月
宁夏 五级伤残 22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9个月 19个月
七级伤残 15个月 15个月
八级伤残 12个月 12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9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6个月
吉林 五级伤残 18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6个月 14个月
七级伤残 13个月 11个月
八级伤残 11个月 9个月
九级伤残 9个月 7个月
十级伤残 7个月 5个月
黑龙江 五级伤残 30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离岗前本人工资标准为基数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25个月 14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12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10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8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6个月
山西 五级伤残 36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4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33个月 21个月
七级伤残 24个月 15个月
八级伤残 21个月 12个月
九级伤残 18个月 9个月
十级伤残 15个月 6个月
山东 五级伤残 22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8个月 30个月
七级伤残 13个月 20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16个月
九级伤残 7个月 12个月
十级伤残 4个月 8个月
广西 五级伤残 20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8个月 16个月
七级伤残 15个月 13个月
八级伤残 13个月 11个月
九级伤残 11个月 9个月
十级伤残 9个月 7个月
四川 五级伤残 14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0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2个月 48个月
七级伤残 10个月 26个月
八级伤残 8个月 18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10个月
十级伤残 4个月 6个月
重庆 五级伤残 12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0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0个月 48个月
七级伤残 8个月 15个月
八级伤残 6个月 12个月
九级伤残 4个月 9个月
十级伤残 2个月 6个月
湖南 五级伤残 24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前、离职前月均工资为基数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8个月 30个月
七级伤残 15个月 15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10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8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6个月
湖北 五级伤残 22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4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六级伤残 18个月 28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20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16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12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8个月
安徽 五级伤残 24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0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18个月 34个月
七级伤残 10个月 20个月
八级伤残 8个月 15个月
九级伤残 6个月 10个月
十级伤残 4个月 5个月
河南 五级伤残 16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六级伤残 14个月 46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36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26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16个月
十级伤残 6个月 6个月
福建 五级伤残 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 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六级伤残 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 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
七级伤残 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 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
八级伤残 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九级伤残 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 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
十级伤残 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 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
其他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支付主体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4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

故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188元×20=10837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1083760元,相比上年度的1036420元,增加了4734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我们来看一下2013年以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491300元上涨到2025年的1083760元。具体为:

年度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支付主体
2013年 491300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4年 539100元
2015年 576880元
2016年 623900元
2017年 672320元
2018年 727920元
2019年 785020元
2020年 847180元
2021年 876680元
2022年 948240元
2023年 985660元
2024年 1036420元
2025年 108376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74640元。2025年6月30日之前,2024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553元(174640/12),则丧葬补助金为87320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1、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2、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最后提醒大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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