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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莞市经济补偿金三倍的封顶基数是多少,十二个月封顶?依据什么数据计算?

2024年东莞经济补偿金三倍的封顶基数2468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第 2 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那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是依据哪个数据?


一、以往案例,法院认定基数为“东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封顶基数:

1、【案例一】案号:【(2018)粤民再335号】根据东莞市统计调查信息网于2015年6月9日公布的2014年度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57元,该年平均工资换算月平均工资为3004.75元。丁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8001.75元低于离职前上一年度即东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由此,丁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不受12年的限制,应当按照丁某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广东高院判例显示,东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成月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

综上所述,根据从广东高院的司法实践来看,上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中‘月平均工资’是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参考基数计算的

2024 年6月26日,东莞市统计局发布了《2023年东莞市平均工资情况》,公布2023 年度东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8726元。东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0574元。

结合以上的司法实践与数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根据东莞市统计局于2024年6月26日发布的《2023年东莞市平均工资情况》,2023年度东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98726元。

接着,将这一年平均工资折算出月平均工资,即98726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平均工资约为8227元。

最后,基于这一月平均工资,计算出2024年经济补偿金的三倍上限(封顶)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月平均工资8227元乘以3,得出经济补偿金的三倍上限数额为24681元。

因此,2024年东莞经济补偿金三倍上限(封顶)数额为98726/12*3=24681元。


二、东莞经济补偿金三倍上限(封顶)数额

1、2023年06月19日,东莞市统计局网站发布了《2022年东莞市平均工资情况》,2022年,东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3299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768元。2024年6月30日之前,2023年东莞经济补偿金三倍上限(封顶)数额为93768/12*3=23442元。

2、2024年6月26日,东莞市统计局网站发布了《2023年东莞市平均工资情况》,2023年,东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8172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8726 元。2023年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227元(98726/12)。2024年东莞经济补偿金三倍上限(封顶)数额为98726/12*3=24681元。


三、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月?

对于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立法上采取了“双封顶”的特计算方式,即计算基数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经济补偿的数额乘以二。以2024年7月1日计算经济补偿金封顶基数:8227元/月×3倍=24861元
经济补偿金封顶年限:24861元×12月=296172元

立法演变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已废止)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立法总结

从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到2008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截止2024年11月27日已更新至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均是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为要素,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补偿上限,《补偿办法》以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作为判断标准,而《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工资作为判断标准,即对于超过三倍社平工资的高薪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三倍和十二年作为封顶,补偿金最大值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三倍*12个月。
人社部回复:经济补偿12年上限仅适用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高薪劳动者

原文:”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如何理解问题的来信

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请问应按哪种理解?

1.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年限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没超过三倍,经济补偿就没有十二年的限制。

2.不论劳动者工资是否高于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年限都不超过十二年。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四、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当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时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这里主要是指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两项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由于仅涉及劳动关系,只要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不论是否得到书面的补正,都应当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条件,按照该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 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08年前入职)依据 员工月工资 解约条件 经济补偿金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月工资>社平工资3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x2008年前年限(<12)+当地社平工资x3x2008年后年限(≤1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 没有限制支付年限 劳动者月工资x2008年前年限+当地社平工资x3x2008年后年限(≤12)
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月工资≤社平工资3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x2008年前年限(≤12)+劳动者月工资x2008年后年限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 没有限制支付年限 劳动者月工资x2008年前年限+劳动者月工资x2008年后年限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08年后入职)依据 员工工资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月工资>社平工资3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年限(≤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月工资≤社平工资3倍) 员工月工资 没有限制支付年限 员工月工资*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一般情况】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二)【特殊情况】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几种常见的地区差异:

1、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2、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4、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015.2.5)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6、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高法(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7、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

实践中情况千变万化,不要被表象迷惑,万变不离其宗,知道了新旧法的计算规则差异,再了解当地的司法实践,分段计算并不难。


五、参考数据:深圳统计局发布信息


六、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汇总(应得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版)》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对于包不包含加班费,各地区标准又不统一。用户在使用规定时候,需要根据当地相关的政策法规执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加班费 地区 依据
包含加班费 深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明确规定:“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 京高法发[2017]142号)21、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浙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9年)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杭州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江苏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青岛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二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以及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等货币性收入。
无锡 (属于江苏,附带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2民终4472号
广州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2)粤0113民初5301号
长春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吉01民终622号
哈尔滨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黑01民终5336号
重庆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1民终4071号
安徽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安徽高级人民法院 (2020)皖民申1283号
陕西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此案例跟下面一个陕西“不包含”加班费的案例判决是有差异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陕07民终1196号
不包含加班费 上海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第29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成都 (案例研判,仅供参考)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2019)川01民终6890号
天津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津01民终4683号
福建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福建高级人民法院 (2019)闽民申3775号
厦门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厦门中级人民法院 (2011)厦民终字第2771号
抚州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抚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赣10民终509号
陕西 (案例研判,非政策法规,仅供参考)案例研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陕民申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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