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规范裁判文书判决主文中有关利息、违约金判项表述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能确定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的,判决主文中应直接明确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
二、能确定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且原告诉请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判决主文中利息、违约金的判项统一表述为:“自xxx年xx月xx日起,按照xxx(计算标准)计算至xxx(款项性质)实际付清之日止”。
特此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7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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