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为3天;
(二)实行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其婚假增加7日,总计10天。
(三)再婚人员不算晚婚,婚假为3天。
(四)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假期待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二、产假
文件依据:国务院[1998]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
休假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含)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至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对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或者加产假30天;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
(四)产假由本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按规定确定具体天数。
假期待遇: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三、哺乳假
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0号)
休假规定:哺乳假6个月,从产假期满后算起。不满一周婴儿,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假期待遇:哺乳假期间,工资与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按80%发放。
四、丧假
文件依据:津劳工[1980]60号、津劳险字[1986]271号
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3天的丧假。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假期待遇: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五、病假
文件依据:国发[1981]52号、津政发[1981]52号、《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0号)
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休假应由机关医务部门或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
(二)本人所在部门的考勤应有原始记录,人事部门在本人患病的第三个月应将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和财务部门。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由本人或家属向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继续休病假。
假期待遇:
(一)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及工作性津贴全额发放。
(三)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四)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和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80%,国家级劳模提高10%,市级劳模提高5%。
六、探亲假
文件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
休假规定:
(一)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人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试用期职工不享受探亲假等待遇,待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按规定执行。
(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上述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上述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居住一夜及休息半个白天。
(七)往返路费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机关工作人员的月标准工资为职务、级别工资的两项之和。
假期待遇: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七、干休假
文件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休假规定: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三)下列情况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
1.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假期待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事假
文件依据:天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工作实用手册》
休假规定及假期待遇:
(一)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 照发;超过15天的,每日扣除平均日工资。
(二)连续请事假一周之内,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计算为事假,超过一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计算为事假。
(三)当年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不计算当年工龄。
各类休假制度审批程序:填写《天津市卫生局职工请假备案表》,经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逐级审批后,将《备案表》交到局机关党委。
各类休假制度违规办法: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且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局机关党委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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