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3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80〕29号、财企字〔80〕41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57号、财工〔1987〕515号)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但对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婚丧假天数和工资支付没有明确规定。
为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工资照发。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婚假为15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收藏赞 (112)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