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全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文本已在云南人大网进行公布。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稳妥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及其相关配套措施,根据近期各地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咨询的热点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贯彻实施意见:
一、生育政策执行
(一)再婚夫妻同样执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共同生育的子女计算。
(二)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02年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不再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四)在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常住人口生育子女的,属地可以按《条例》规定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手续,无论生育几孩,是否婚内生育均可登记,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生育状况实行承诺制。
(五)自2021年5月31日起,对于生育子女但未在子女出生前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可以于子女出生一年内进行补办,未补办的也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六)再婚夫妻生育子女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孩次按家庭实有子女数排序,与卫健统121表(即原68表)口径一致,系统已相应进行调整。
(七)在省外居住的云南户籍人口因就学、转户等事项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各地基于便民原则仍然可以如实为其开具。
二、奖励假期执行
(一)《条例》规定的婚假、生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自由选择休护理假时间。
(二)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多次休。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子女在当年年满3周岁的,当年仍可享受育儿假待遇,但应当在子女3周岁生日前休完。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问题,按照现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顾,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四)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待遇,但仍可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基本天数的产假。
三、违法生育处理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二)关于行政处罚。原《条例》规定的无证生育、非婚生育等对违法生育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于已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收取部分不予退还,未收取部分不再继续执行;尚未调查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对于已经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案件,应当及时撤回。
(三)关于评优评先。《条例》已删除了“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的规定。相关部门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时,仅说明当事人是否有违反当时政策生育的情况,不再做评选建议。
四、施行时间
本次《条例》调整采取的是地方法规修改的形式,只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按照立法规范,《条例》文本中(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维持不变,除三孩生育政策外,修改决定涉及的其他内容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在施行中请注意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宣传培训工作
请各地收到通知后务必将相关内容尽快转发至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和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督促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打折扣的将《条例》各项惠民新规定贯彻落实到人,保障职工合法生育权益。各地要通过分级分批培训,对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党政领导、卫生健康干部和计生宣传员普遍进行一次《条例》的培训,使之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同时,要抓住机会对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我委将于近期举办一期全省《条例》视频培训。对于在《条例》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请示反馈,特别是对涉及群众生育权益的事项,要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扯皮。采用多种宣传载体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联合大宣传格局,深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注重宣传导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坚决反对攻击计划生育政策的错误言论,防止负面炒作。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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