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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事项的通知(玉区教〔2023〕13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教育教学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部门现行政策规定,现就教职工请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假的规定和期限

(一)结婚假:根据〔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生育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2022年3月24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指出: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三)流产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文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镇(街道)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四)节育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文件规定: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按规定享受流产假外,另加假10天;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另加假14天。

(五)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作满十年,年满五十周岁的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疾病,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经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一般应予办理病退。

(六)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丧假。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和《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由于教育工作特殊性,教职工请事假,要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已依法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顺延。

二、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法定假的审批。法定假(婚假、生育假、流产假、节育假和丧假) 假期国家或自治区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为了方便教职员工,今后法定假不需到教育局审批。凡请法定假的,由个人书面申请,凭结婚证或出生证、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按规定期限审批。教职工请假情况由单位于年终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病假的审批。凡请病假10天以内的,由个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凡请病假10天及以上的,由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如教职工因病住院请假的,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单及住院证明先到单位备案,出院后,由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必须写明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请假。在外地住院的,所在学校或幼儿园要认真核实,防止弄虚作假)并盖上单位公章,附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证明、出院证明、住院交费发票等到区教育局秘书股审批备案。如教职工因病仅在门诊治疗的,由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写明是否同意请假)盖单位公章,附上医院门诊病历和请假期间医药交费发票到区教育局秘书股审批备案。病假原则上每次审批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须呈局领导审批。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已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各单位可以在每学期初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秘书股、人事股备案。

(三)事假的审批。凡请事假5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凡请事假5天以上的,由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原因),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写明是否同意请假)并盖单位公章,到区教育局秘书股审批;事假超过一个星期(7天以上)须呈局领导审批。教职工请事假年内累计15天以上(含15天)的于年终报区教育局备案。

(四)学习培训假的审批。各学校(幼儿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稳定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请学习培训假,由个人申请,凭学习培训通知、考试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请假的审批。请假人是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党政正职)的,其请假申请除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办理外,还需履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须请示局领导审批。

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法定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流产假和节育假)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二)教职工因病请假,根据国办发〔1981〕52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函〔2009〕946号)精神,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以后,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1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因公致伤除外),不进行年度考核。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学校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事假,根据2001年3月,原区人事厅给原百色地区人事局《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待遇暂按每年累计给假15天掌握,15天以内工资照发,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教育局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玉林市玉州区教育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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