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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把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核心要义,积极回应《条例》实施过程中群众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现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积极广泛宣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条例》精准实施。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生育子女数量问题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2.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收养的子女是否纳入现家庭子女数量?

答: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二、关于产假、婚假问题

1.妇女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修改后的《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实施日期和适用人群如何界定?

答:《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自《条例》公布之日(含当日)起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生育条件的产妇。《条例》公布之日前生育子女的产妇,相关假期已经结束的不予补休。

3.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如何享受延长婚假?

答: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问题

1. 修改后的《条例》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的规定实施日期和适用人群如何界定?

答:《条例》关于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6日(含当日)起施行。适用人群为当年内准备休假或正在休假的符合条件的对象。相关假期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2.配偶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配偶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3.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 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5.产假、婚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时间请假需要哪些程序?

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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