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再生育认定及生育登记问题
(一)夫妻现有三个子女,但有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以及医学干预可以改变的遗传性疾病的,可以再生育。但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遵从医学指导意见。
(二)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四)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夫妻生育子女的,可以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
1.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2.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执行。
符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难产、生育双胞胎等产假规定的,增加的产假可以与前述158天叠加使用。
3.男方护理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4.夫妻育儿假。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 0~6 周岁期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 10 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5.独生子女护理假。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二)关于假期衔接问题
1.2022年1月1日之前,按原《条例》已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未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可以按新《条例》规定的假期顺延休假。
2.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之后,至2022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三孩的,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问题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光荣证》。
(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问题
领取《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领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享受相关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问题。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待遇。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六)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问题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公民,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三、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1.2021年5月31日中央《决定》发布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经处理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的,适用原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2.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