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删除了“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2022年11月1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金、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做好政策衔接,需要重新制定《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按照新修改的《条例》和《若干规定》,《申领办法》在保留原有内容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关于申请条件
新修改的《条例》和《若干规定》均删除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补助“未满16周岁之前”的年龄限制,因此,《申领办法》将原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修改为“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修改为“其独生子女死亡”。
(二)关于申请材料
由于申请条件作了调整,因此,《申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原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的证明”。
为了方便市民办事,新增加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的规定,《申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双减半”工作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已于2019年取消了“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这一材料,《申领办法》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原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三)关于申领程序
新修改的《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06年7月1日起,原市人口计生委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此项行政事务的受理和审查。为了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依据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申领办法》第七条保留了有关内容,方便市民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就近办理。
此外,根据有关机构改革情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区县”修改为“区”。
三、施行日期
《申领办法》自2023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由于原《申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在2023年1月1日至新《申领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新《申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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