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对于生育支持措施的探索刚刚起步,对于家庭养育津贴的发放时机、范围、标准、资金渠道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具体细则出台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2.“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哪些是普惠托育机构?给多少钱?
目前本市已启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多种力量参与的普惠托育试点方案的起草,等方案完善和通过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3.“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怎么进行生育登记?
最便捷的途径是线上登记,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syz.phic.org.cn)或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后申请生育登记。
4.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陪产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怎么规定的?
条例规定休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我已经生了,正在休产假期间,看到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了60天,我能按照新规定享受吗?
夫妻按规定生育,女方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期间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女方已结束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满一天及以上,不再补休延长的生育假。
6.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我怎么享受呢?
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职工通过履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来享受相关假期。
7.“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怎么操作?
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8.父母需要护理的,怎么认定?
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对于职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依据。
9.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向谁投诉?
可以拨打12345,由12345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
10.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解答,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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