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婚假一览表
近期,多地又传来了关于婚假的新消息,让我们一同来关注并了解这些变化吧!
地区 | 婚假天数 | 法规 |
北京 | 10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
天津 | 10天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10天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天。 |
河北 | 15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力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
山西 | 30天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天。 |
内蒙古 | 18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修订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天。 |
辽宁 | 10天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吉林 | 15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
黑龙江 | 15+1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天,假期工资照发。 |
上海 | 10天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江苏 | 13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南京 | 15天 |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 |
浙江 | 13天 | 《浙江省婚假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安徽 | 13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福建 | 15天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江西 | 18天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
山东 | 3天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婚假已经统一为国家标准,婚假放三天。 |
河南 | 21+7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天。 |
湖北 | 3天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湖南 | 3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三天法定婚假,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广东 | 3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放三天,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广西 | 3天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三天法定婚假,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海南 | 13天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重庆 | 15天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四川 | 3天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放三天,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
贵州 | 13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云南 | 18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
陕西 | 3+1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
甘肃 | 30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天。 |
青海 | 15天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
宁夏 | 10+3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
新疆 | 23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
西藏 | 3+7天(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
全国各地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一览表
地区 | 产假天数 | 陪产假天数 | 育儿假天数 | 流产假天数 | 法规 |
北京 | 90(基础产假)+60(延长生育假)=158天;增加假期1-3个月(单位同意);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5天/人的育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十九条;北京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是个重点问题 |
天津 | 90(基础产假)+60(生育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多子女叠加) | <12周,享受15天流产假;≥12周,<16周,享受30天流产假;≥16周,<18周,享受42天流产假;≥28周,享受98天流产假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十八条;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孩生育政策十问十答津政办规[2022]9号 |
河北 | 98(基础产假)+60天(延长产假)=158天(一孩、二孩);98(基础产假)+90天(延长产假)=188天(三孩及以上);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单位同意,可以延长56天) |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五条 |
山西 | 98(基础产假)+60天(延长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5天育儿假 | <3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3个月,<4个月,享受30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五条 |
内蒙古 | 98(基础产假)+60天(延长产假)=158天(一孩、二孩);98(基础产假)+90天(延长产假)=188天(三孩及以上);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延长假与休息日、职业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2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第三十条 |
辽宁 | 98(基础产假)+60天(延长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0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十九条 |
吉林 | 180天(已包含国家规定产假98天);365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20天/人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30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四十二条;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
黑龙江 | 180天(已包含国家规定产假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 | <3个月,享受21天流产假;≥.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黑龙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四条 |
上海 | 98(基础产假)+60(延长生育假,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0天(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5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叠加)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一条;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22版]第二、三条 |
江苏 | 98(基础产假)+60(延长生育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产假天数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15天(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 | <2个月,享受20天流产假;≥2个月,<3个月,享受30天流产假;≥3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四条;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
南京 | 98(基础产假)+60(延长生育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15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2个月,享受20天流产假;≥2个月,<3个月,享受30天流产假;≥3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2022版】第十三条 |
浙江 | 98(基础产假)+60天(延长产假)=158天(一孩);98(基础产假)+90天(延长产假)=188天(二孩、三孩及以上);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延长假与休息日、国家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15天(休息日、职业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职业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3)第十四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
安徽 | 98(基础产假,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60(延长假,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难产假,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 | 30天(休息日不顺延、法定节假日顺延) | 子女在0-6周岁期间,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二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
福建 | 158-180天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3个月,享受15-30天流产假;≥3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
江西 | 98(基础产假)+90(延长假)=18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30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累计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3个月,享受25天流产假;≥3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山东 | 98(基础产假)+60(延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不少于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第二十六条 |
河南 | 98(基础产假)+三个月;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30天(一个月)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受10天/人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五条 |
湖北 | 98(基础产假)+60(延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12周,享受15-30天流产假;≥12个周,≤28个周,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一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 |
湖南 | 98(基础产假)+60(延长假,单位批准可休至婴儿一周岁,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0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2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2个月,<4个月,享受30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75天流产假 |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十六条;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应用解释的通知 |
广东 | 98(基础产假)+80(奖励假)=178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 | <4个月,享受15-30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75天流产假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广西 | 98(基础产假)+60(增加产假)=158天(一孩);98(基础产假)+70(增加产假)=168天(二孩);98(基础产假)+80(增加产假)=178天(三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5天(另外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累计享受10天/人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 | <4个月,享受15-30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第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期有关问题解答 |
海南 | 98(基础产假)+三个月(增加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计入产假假期)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累计享受10天/天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
重庆 | 98(基础产假)+80(增加产假)=17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0天 | 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10天的育儿假;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三条 |
四川 | 98(基础产假)+60(延长生育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0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累计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二十四条;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贵州 | 98(基础产假)+60(延长生育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1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三条; |
云南 | 98(基础产假)+60(延长生育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30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年育儿假,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人再增加5天/年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第十八条;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
陕西 | 98(基础产假)+60(增加产假)=158天(一孩、二孩);98(基础产假)+60(增加产假)+15天(再增加产假)=173天(三孩);参加孕前检查增加1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15天/20天(男女双方在异地),生育三孩的,在规定的陪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陪产假十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累计享受10天育儿假(多子女不叠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8天流产假 |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第四十五条;陕西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的指导意见 |
甘肃 | 180天(已包含国家规定产假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30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5天/人的育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十八条;新修正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条文解读 |
青海 | 98(基础产假)+90(增加产假)=18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15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5天/人的育儿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 <4个月,享受15-30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90天流产假 |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十六条;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新修订《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问十答 |
宁夏 | 98(基础产假)+60(增加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5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0天/人的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7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单位同意,可再延长56天 |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第三十八条 |
新疆 | 98(基础产假)+60(增加产假)=15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 | 20天 | 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不少于10天育儿假,州、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第二十条 |
西藏 | 98(基础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胎增加15天/胎;(符合相关条件的)产假可休一年;(增加产假)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98天) | 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 | 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15天育儿假 | <4个月,享受15天流产假;≥4个月,享受42天流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深圳市相关假期规定(2024年12月1日更新中):https://www.icucp.com/archives/132132
深圳市企业员工产假假期详解(2024年12月1日更新中):https://www.icucp.com/archives/132139
全国各地丧假一览表
地区 | 丧假天数 | 法规 |
通用地区 | 1-3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 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北京 | 1-3天(公婆与岳父母)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险字〔1987〕第66号)市劳动局、财税局(80)市劳险字60号、(80)财企字第127号文执行以来,解决了职工婚丧假期的待遇问题。近来,有些单位和职工不断反映,公婆与岳父母死亡时,职工也应享受丧假待遇。经征得财政局同意,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
上海 | 1-3天(公婆与岳父母) |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发〔87〕130号)现通知如下: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集体企业原来享受丧假待遇的,也可比照办理。 |
天津 | 3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 | 天津市卫生局机关休假制度:文件依据:津劳工[1980]60号、津劳险字[1986]271号
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3天的丧假。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假期待遇: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
江苏 | 1-3天(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 |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
宁波 | 3天(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 | 《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306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工资照发。 |
四川 | 5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公婆与岳父母) | 《四川省劳动厅 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上述规定执行。 |
广东 | 3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公婆与岳父母) |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
其他地区(公婆与岳父母) | ?天(从其最新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 岳父母和公婆不属于直系亲属,因此岳父母和公婆去世,职工不可以享受丧假。同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去世,职工也不可以享受丧假。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版)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版):https://www.icucp.com/archives/2207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政策法规经常根据当地或国家政策调整,因此,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数据,请查询国家或当地最新的法律法规去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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