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认定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配偶的;
5、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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