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厅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规定,以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其中,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本数)且其人工成本占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比例低于5%的,其人工成本费用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审核并出具确认函后,也可以按照其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1.0%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剩余工期比例折算,即:施工承包合同总价×0.5‰×(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或者经确认的项目人工成本费×1.0%×(剩余工期天数/总施工期天数),剩余工期天数从办理项目参保手续之日起至项目计划竣工之日止,总施工期天数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期限确定;在建项目在办理项目参保手续前因故有30日以上连续停工的,企业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自行如实申报,其计算工伤保险费的剩余工期天数相应加上已停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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