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厅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该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同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具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通知,并抄告相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避免“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施工承包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收藏赞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