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厅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新开工项目从施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项目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对于因故中断施工、工程建设期延长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施工合同确定的计划交(竣)工时间完成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延长施工许可或其他相关材料备案,其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期限随之顺延至实际交(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职工在因故中断施工期间的工程维护等相关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同样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对于按人工成本费用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应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经核准的工程概预算报告等相关材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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