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体适用对象为: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网址:http://hrss.sz.gov.cn/tzgg/201702/t20170209_5958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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