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
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
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
三是携带手机作为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
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
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将按事业单位招聘违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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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
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
三是携带手机作为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
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
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将按事业单位招聘违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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