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管理事项事权已下放至各区,请咨询所在区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所(站)的申请函 需采用申请单位的函头纸,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 1份)
2.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加盖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公章。(电子版 1份)
3.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电子版 1份)
4.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租用协议(合同)等证明(即房地产证或租赁证明),提供办公用房、考评场地、设备、设施所有权证明;(电子版 1份)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电子版 1份)
6.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提供自有考评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提供管理负责人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电子版 1份)
7.管理制度包括: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电子版 1份)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十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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