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职称,提供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申报表、登记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即直接认可申报职称评审。但以下情形的省外职称,不予认可: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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