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应当回避,即主动要求退出办理本案的仲裁活动。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以及提供证据。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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