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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