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为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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